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邱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7,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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