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74號
MLDV,114,補,774,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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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戚栩豪
被 告 鍾昌宏

林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
二、被告鍾昌宏林貞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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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