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65號
MLDV,114,補,765,202505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蘇珀弘
蘇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昌錡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及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37,9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08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未載明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致本院無
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且經調閱,偵卷114年
度偵字第25號並未記載A男之人別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補正A男被告人別資料,及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