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抵押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54號
MLDV,114,補,754,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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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聖靈宮

法定代理人 彭阿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隆間設定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請說明請求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內容(債權本金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計算方式均請列明)。
二、補正「聖靈宮」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明,如寺廟登記資料,並
提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四、提出被告李永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西湖鄉) 1 新五湖段2066地號土地 2 新高埔段154地號土地 3 高埔段929-7地號土地 4 高埔段949-19地號土地 5 高埔段949-21地號土地 6 高埔段949-3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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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