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05號
MLDV,114,補,705,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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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代位人鄭元富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
告人別資料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被代位人鄭元富應繼分比例
三、倘共有人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鄭錦
河之遺產,僅列被繼承人鄭錦河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苗栗分局(下稱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人鄭錦河
遺產資料,依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覆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鄭錦河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
明,原告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
聲明。
五、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苗栗縣竹南鎮五福段) 1 506地號土地 2 507地號土地 3 514地號土地 4 543地號土地 5 551地號土地 6 578地號土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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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