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97號
MLDV,114,補,697,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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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詹良惠

詹惠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詹景光

詹良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請求被告應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
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1,70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被告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64地號土地 66 42,840元 1/1 2/4 1,413,720元 2 964-1地號土地 3 35,700元 1/1 2/4 53,550元 3 497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466,700元 1/1 2/4 233,350元 合計 1,700,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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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