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50號
MLDV,114,補,550,202505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楊怡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宛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呂宛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以補正其地址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