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鵬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苗栗市南苗段) 0 569地號土地 0 570地號土地 0 57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