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豈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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