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陳明窓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相 對 人 邱常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按
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
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
裁定參照)。如該所增價額未經鑑定,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
條第3項就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
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
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號、第1
129號裁定參照)。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
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就相對人所有同
段456-1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並應准許聲請人裝設管線。依
上開計算方式,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194,589元,並據此認定系爭土地通過鄰地安設管線所
增價額亦為194,589元。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389,178元(
計算式:194,589元+194,589元=389,178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土地 (苗栗縣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 申報地價(元/㎡) 面積 (㎡) 價額 (申報地價×面積×年息4 %×7年)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56地號土地 2,720元 212 161,459元 2 456-3地號土地 2,720元 43.5 33,130元 合 計 194,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