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號
MLDV,114,補,246,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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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許錦隨
訴訟代理人 梁茂成
梁茂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按當事人者,如所
列之被告有法定代理人者,應一併列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址
,起訴之程式方能認為合法。次按所謂「訴之聲明」乃請求
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
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原告如欲請求被告
給付特定金額,即應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為何)。查原告起
訴狀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致法院無從特定訴訟
標的及核定價額,原告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
聲明混雜記載。
二、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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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