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3號
MLDV,114,補,193,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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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賴菊英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廖文桂之被繼承人廖文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
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
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公館鄉) 1 公館段 740地號土地 2 南河段 461-1地號土地 3 462-1地號土地 4 462-3地號土地 5 462-5地號土地 6 745-4地號土地 7 745-7地號土地 8 745-1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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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