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8號
MLDV,114,補,148,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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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本院調取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收件登記字號107年苗地資
字24450號、112年苗地資字第31030號登記案卷,查此二登
記案卷所示被繼承人分別為涂傅蘭妹、涂月秀,原告應於閱
卷後,具狀陳報本件原告欲代位分割者為何被繼承人之遺產

二、依前項陳報之被繼承人,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
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
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如
附表所示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號之建物為分割
標的,原告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
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五、查報被代位人涂原熏涂錦棋應繼分比例
六、追加、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七、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苗栗市豐年段) 1 1341地號 2 134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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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