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3號
MLDV,114,補,113,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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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張坤

被 告 陳少君

上列原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
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
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564,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09
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苗栗縣頭份隆興段)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983地號土地 13.43 42,000元 564,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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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