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卓火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
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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