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林淳佑
被 告 林清志
林清松
林清華
林秀麗
林秀英
林彭送冬
上列原告與林清志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職權退還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萬9,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因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6,830元,溢繳4,070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