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4年度,287號
MLDV,114,苗小,287,202505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林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
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
告,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