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5號
MLDV,114,消債更,15,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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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清益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王士銘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 理 人 黃啓峰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林純瀅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丁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丙○○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十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如附表一所示債務。伊在附表二所示公
司行號任職,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如附表二所示。扣除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8,618元、扶養伊與配偶乙
○○所育未成年子女鄭○鈞(民國000年00月生,完整姓名及年
資料詳卷)所需費用每月9,309元(計算式:1萬8,618元×
1/2=9,309),實已無力清償附表一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
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
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
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
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
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
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調解卷
第45、4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卷第49至54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
內容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聲請
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全國消債前案
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稽。又聲請人前曾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但於
114年2月20日調解不成立,有114年2月20日調解程序筆錄1
份(調解卷第127頁)在卷可稽。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3
3至37頁)、111年及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本院卷第99至105頁)、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陳報資料,聲
請人近期之薪資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而聲請人每月薪資
應扣項目之健保費、勞保費、福利金、人事保險費、制服款
等,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
,屬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範疇,是自不應從收入內扣除。則據
此計算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為4萬1,542元(1,163,179
實際工作月數28個月≒41,54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院認應以聲請人上開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作為聲請人償
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本院卷第156頁),上
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㈣扶養費用部分:
  聲請人與乙○○育有未成年子女鄭○鈞,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
本(現戶部分)影本1份(調解卷第27頁)附卷可查,因此
聲請人自須與乙○○平均負擔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
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進行計算之結果,聲請人主張每月應負
擔扶養費用9,309元,乃有理由。
 ㈤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汽機車、股票或投資,此業經聲請人
陳報在卷(本院卷第156、159頁),並有111年及112年稅務
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99至105頁)各1份附卷
可佐。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臺企銀帳戶)、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
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帳戶)(本
院卷第159頁)。而依卷附聲請人臺企銀帳戶之存摺影本及
交易明細(調解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第165至171、199至2
03、233至241頁)、中信銀帳戶之存摺影本及網銀截圖(調
解卷第59至61頁;本院卷第173至175、243頁)所示,聲請
人臺企銀帳戶截至114年3月3日餘額為6,719元、中信銀帳戶
截至114年2月11日餘額為8,082元,存款總額為1萬4,801元

 ⒊聲請人自稱名下無有效人壽保險保單(本院卷第159、253頁
),並有保險資料查詢網頁1份(本院卷第255頁)在卷可憑

 ㈤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
每月可處分所得為1萬3,615元(計算式:41,542-18,618-9,
309=13,615)。而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經扣除其現有財
產後,餘額為142萬5,693元(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1,440,49
4-聲請人存款14,801=1,425,693)。以此計算之結果,若要
將債務清償完畢,至少需要105個月即8年又9個月(1,425,6
9313,615≒104.7,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此期限已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更生方案之最終
清償期6年,遑論附表一所示多數債務利息高達百分之十五
,利息金額猶持續增長中。
 ㈧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
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
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 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10,214 453,917 14.99% 0 0 664,131 計算至114年3月11日/本院卷第131頁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40,001 92,830 15% 0 00 132,831 計算至114年3月13日/本院卷第135頁;調解卷第83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40,693 377,131 15% 0 0 517,824 計算至114年3月2日/本院卷第183頁 4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36,533 89,175 15% 0 0 125,708 計算至114年3月2日/本院卷第145頁;調解卷第93頁 5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 0 0 5% 0 0 0 已清償完畢/本院卷第67、217頁;調解卷第71頁 合計 1,440,494
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已扣除獎懲金額) 卷證出處/備註 1 112年1月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0,140 本院卷第211頁 2 112年2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7,640 本院卷第211頁 3 112年2月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年終紅包 2,000 本院卷第195頁 4 112年3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5,280 本院卷第211頁 5 112年4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5,280 本院卷第211頁 6 112年5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3,840 本院卷第211頁 7 112年5月 國興保全公司 職工福利金 300 本院卷第171、195頁 8 112年6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28,980 本院卷第211頁 9 112年7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28,980 本院卷第211頁 10 112年8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5,460 本院卷第211頁 11 112年9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7,680 本院卷第211頁 12 112年10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8,753 本院卷第211頁 13 112年11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4,720 本院卷第211頁 14 112年12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7,725 本院卷第211頁 15 113年1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6,030 本院卷第211頁 16 113年1月 薪資 600 本院卷第237頁 17 113年2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3,861 本院卷第211頁 18 113年3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2,380 本院卷第211頁 19 113年4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8,000 本院卷第211頁 20 113年5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7,850 本院卷第211頁 21 113年6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5,080 本院卷第211頁 22 113年7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40,710 本院卷第211頁 23 113年8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9,680 本院卷第211頁 24 113年9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39,639 本院卷第211頁 25 113年10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 21,801 本院卷第211頁 26 113年10月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盟行銷公司) 薪資 22,626 本院卷第243、251頁 27 113年11月 國興保全公司 薪資補償 88,000 本院卷第169頁 28 113年11月 捷盟行銷公司 薪資 31,322 本院卷第243、251頁 29 113年12月 捷盟行銷公司 薪資 29,805 本院卷第175、251頁 30 113年12月 薪資 5,940 本院卷第243頁 31 114年1月 捷盟行銷公司 薪資 30,369 本院卷第175、251頁 32 114年1月 捷盟行銷公司 113年終獎金 22,393 本院卷第175頁 33 114年2月 捷盟行銷公司 薪資 27,196 本院卷第251頁 34 114年3月 捷盟行銷公司 薪資 29,237 本院卷第251頁 35 114年4月 捷盟行銷公司 薪資 33,882 本院卷第251頁 合計 1,16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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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