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裁全字,114年度,73號
MLDV,114,司裁全,73,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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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楊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建緯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 ,而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聲請人未 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法院自應駁回其 聲請。次按債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取得執行名義, 即得逕行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時,即無保全強制 執行之可言,自不許債權人更為假扣押之聲請,此有最高法 院一八年度抗字第二0六號判例可資參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主張相對人郭建緯滯欠其票款新台幣 (下同)500,000元,提出本院114年度票字第230號民事裁 定影本資料為據。
三、惟查,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票字第230號民事事件案卷 ,審核後發現上揭民事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4日 確定在案,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是債權人 自得據以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無聲請保全 執行之必要可言。依首段揭示之說明,本件假扣押之聲請, 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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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