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32號
MLDV,114,司繼,43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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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劉駿宏


劉翔鈞


劉宇恆


劉禹彤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駿宏



吳昭伶


聲 請 人 劉定朋


法定代理人 劉翔鈞



李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王清妹於民國114年2月14日
死亡,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
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
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4年2月14日死亡,其生前育有10名子
女劉榮兆(歿、無嗣)、劉榮潮、劉榮志(歿、無嗣)、劉
榮修、劉榮道(歿)、劉榮德劉榮裕劉秋子(歿、無嗣
)、劉瑞蓮劉瑞菊(歿),劉榮道生前育有子女劉靜 宜
劉宛宜劉瑞菊生前育有子女邱弘濱、邱俊濱,聲請人劉
駿宏劉翔鈞劉榮修之子,聲請人劉宇恆劉禹彤為劉駿
宏之子女,聲請人劉定朋劉翔鈞之子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考,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子劉榮修劉榮德、劉瑞
蓮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分別經本院以
114年度司繼字第432、419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劉榮潮、劉榮裕孫子
劉靜宜劉宛宜(代位劉榮道)、外孫邱弘濱、邱俊濱(代
劉瑞菊)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
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
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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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