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鍾金松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吳秉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秉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
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秉宏之遺產負
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接任後積極管理與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情形,依法
為管理及相關程序行為。茲因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坐落苗栗縣
○○鎮○○段0000地號及其地上建物苗栗縣○○鎮○○段000○號(即
門牌號苗栗縣○○鎮○○里○○路00○0號),因債權人苗栗縣大湖
鄉地區農會與被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
3年度司執字第8725號),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公開拍
賣程序拍定,並以114年3月20日苗院漢113司執地字第8725
號函通知聲請人陳報管理遺產之報酬及費用,為維護聲請人
權益,認有就目前管理事務階段核定管理報酬之必要,以利
參與分配,爰請求酌定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
代墊費8,273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
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
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
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
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
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裁定指定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之行
為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報酬費用墊款及
收支分配計算表暨相關單據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112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選任遺產
管理人事件、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核閱無
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
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
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
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
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聲請人實際管
理期間1年6月餘,期間詳細調查被繼承人所欠債務、稅款
,並清理債權債務等,所處理事項尚包含進行簡易訴訟程
序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40,000元。
另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現已支出代墊費用合計
8,273元之事實,亦據其提出代墊費用收據各1份為憑,綜
上,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
墊費用合計為48,273元(計算式:40,000元+8,273元=48,
273元)。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除上開案件外,復行
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
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