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63號
MLDV,114,司繼,163,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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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治臺


陳治澔

劉鎮瑋

劉育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及外孫子女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
務狀況不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
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4年2月7日死亡,其生前育有4名子女
陳森文(歿、無嗣)、陳春文陳春閔(歿)、陳秋蓉,陳
春閔生前育有一女陳荺雁,聲請人陳治臺、陳治澔陳春文
之子,聲請人劉育華劉鎮瑋陳秋蓉之子女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等件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孫女陳荺雁(代位陳春閔
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4年
度司繼字第240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
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陳春文陳秋蓉已向本院陳報被繼承
人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63號裁定在案
,是陳春文陳秋蓉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疑,即屬親等
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
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陳報遺產清
冊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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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