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3號
MLDV,114,司拍,23,202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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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 對 人 廖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
之債務)、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
年8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
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7日至130年9月17日,並約定如未按
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自
113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尚積欠298萬100元暨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放款
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為證。另經本院於114年4月11日通知相對
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相對
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
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聯大 2261 1,16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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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