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非調字,114年度,76號
MLDV,114,司家非調,76,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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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76號(家)
聲 請 人 呂宛靜

呂映

前列呂宛靜呂映沄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珮樺

相 對 人 呂明晏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7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書 記 官 吳宜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呂宛靜等 到
相對人 呂明晏
調解委員 黃孋娟
調解成立內容
本件調解不公開。(家事事件法第 9 條)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自民國114 年7 月起至聲請人呂宛靜(民國000 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讀國中前
,按月於每月20日前(如遇假日順延至銀行最近營業日,下
同) 給付聲請人呂宛靜扶養費用新臺幣5,000 元;自聲請人
呂宛靜就讀國中該年8 月起至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
給付聲請人呂宛靜扶養費用新臺幣8,000 元,並匯款至聲請
人法定代理人鄭珮樺彰化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帳號:00
0000-00000000 號),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三期視為到
期。
二、相對人應自民國114 年7 月起至聲請人呂映沄(民國000 年
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讀國中前
,按月於每月20日前(如遇假日順延至銀行最近營業日,下
同) 給付聲請人呂映沄扶養費用新臺幣5,000 元;自聲請人
呂映沄就讀國中該年8 月起至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
給付聲請人呂映沄扶養費用新臺幣8,000 元,並匯款至聲請
人法定代理人鄭珮樺彰化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帳號:00
0000-00000000 號),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三期視為到
期。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送請法官核定後生效: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鄭珮樺

相對人 呂明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吳宜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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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