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48號
MLDV,114,司促,3048,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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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朱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02,635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
㈡204,977元,及其中186,356元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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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