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98號
MLDV,114,司促,2798,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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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馮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冠豪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
  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
  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等清償債務,然並未同
  時提出債權釋明文件,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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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