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742號
TNEV,93,南簡,742,200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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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受 罰 人 方清標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保嘉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限公司
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清標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 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4年9月 21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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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