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受 罰 人 方清標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保嘉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清標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 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4年9月 21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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