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93號
MLDV,114,司促,2593,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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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姚金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66元,及其中14,456元自
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金柱 於110年0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姚金柱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4,456
元,而於114年04月1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41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5,
86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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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