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87號
MLDV,114,司促,2587,202505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曹信


曹婉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6,541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信華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曹
婉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2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611,9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曹信華自民國113年10
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516,541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
,債務人曹婉怡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
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