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鍾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陳献章即高春源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羅登仙
王晃星
王桂香
林宣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雨翔
被 告 邱春霞
兼訴訟代理人鄧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因有再就不動產之
價值予以鑑定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