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55號
MLDV,113,訴,255,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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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鍾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陳献章高春源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羅登
王晃星
王桂香

林宣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雨翔
被 告 邱春霞

兼訴訟代理人鄧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因有再就不動產之
價值予以鑑定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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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