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駱建田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駱致宏
駱美麗
駱麗香
駱麗珠
駱麗玲
駱秀珍
駱淑婉
駱明隆
駱輝煌
駱定安
駱有義
駱俊雄
陳秀玉
駱政昇
駱政昌
駱靚怡
駱兆君
駱政州
駱政豪
駱政賢
駱政憲
駱欣萍
駱欣婷
駱欣伶
駱照陽
駱英超
駱英旭
駱岳忠
駱元忠
駱建睿
駱錦明
駱燕正
駱錫聰
駱定發
駱德福
駱三郎
駱文益
駱文明
駱文科
駱建智
駱建悌
駱景楠
駱景森
駱怡汝
駱春香
駱春昭
駱春足
駱春玫
駱文筆
駱萬順
駱源乙
駱明勇
駱加隆
駱文裕
駱國華
駱國忠
駱國源
駱明賢
駱明富
駱明伯
駱明正
駱冠宇
駱元廣
駱英逸
駱英勳
駱愉璇
陳美珠
駱明通
李文靈
駱宗吉
駱美麗
駱崑峯
駱思勻
駱彥如
駱輝煌
駱輝哲
駱輝雄
駱輝國
駱威廷
駱明坤
駱麗敏
余志揚
余致潔
余致琦
林梅英
駱順德
駱美瓊
駱明清
駱嘉陽
駱元成
駱昀瑋
駱昀彤
駱楠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906,0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扣除已繳21,592元,尚應補繳57,7
1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 面 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823地號土地 14,656 000 00000/100728 2,539,805 元 0 823-2地號土地 39,422 000 00000/100728 5,366,226 元 合計 7,906,03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