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李瑤金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魏早銘 魏早辰 魏惠如 鄒魏慶吟 (國內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魏蘭香 邱魏藹齡 魏麗滿 魏佳音 魏早聰 魏早勇 魏早澄 魏早鋒 魏早亮 王京雲 魏誠佑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被 告 魏菁慧 江義龍 江義勇 江義寬 江美里 江明美 江明琴 鄭孟德 鄭瑞榮 鄭永侃 李鄭淑惠 鄭炯棠 李進貴 李睿哲 李睿芳 陳瑞琴 江怡遠 江怡蒼 江幸恬 鄭淑媛 江秉翰 江秉頡 江宥盈 陳松生 陳松榮 陳菊芳 陳正芳 陳鈴芳 Tam Thi Dang即鄧心(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魏美寬(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魏早譽(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魏早駿(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魏翠英(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鄭瑞 榮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將其戶籍設在臺南市北區地址,為保 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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