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1號原 告 彭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被 告 溫偉志(即傅鍾幸枝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溫偉成 吳沂瑾 被 告 鍾興華 鍾金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鍾興文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鍾興科 鍾興耀 鍾興炫 兼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鍾興遼 被 告 鍾年恭 鍾年超 鍾年禧 被 告 鍾淑娟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傅金燦 被 告 鍾彩娟 鍾素娟 被 告 鍾秀娟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彭誠斌 被 告 鍾美娟 鍾語 鍾佳樑 張素媚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鍾年禧 被 告 徐國忠 劉怡君即劉蘭香 劉怡妏即劉桂花 劉恆志即劉金寶 劉恆良即劉福元 劉姿纓即劉淑娟 劉芳妏即劉淑綵 鍾興遼 陳彩娟(即鍾年瀚之承受訴訟人) 鍾秉軒(即鍾年瀚之承受訴訟人) 鍾亞璇(即鍾年瀚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顏碩瑋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依法將本件改分由已實任之許惠瑜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許惠瑜法官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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