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81號
MLDV,109,訴,481,2025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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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彭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被 告 溫偉志(即傅鍾幸枝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溫偉成
吳沂瑾

被 告 鍾興華

鍾金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鍾興文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鍾興科

鍾興耀


鍾興炫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鍾興遼


被 告 鍾年恭


鍾年超

鍾年禧

被 告 鍾淑娟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傅金燦
被 告 鍾彩娟

鍾素娟

被 告 鍾秀娟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彭誠斌
被 告 鍾美娟

鍾語

鍾佳樑

張素媚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鍾年禧
被 告 徐國忠

劉怡君即劉蘭香




劉怡妏即劉桂花



劉恆志即劉金寶


劉恆良即劉福元



劉姿纓即劉淑娟



劉芳妏即劉淑綵



鍾興遼


陳彩娟(即鍾年瀚之承受訴訟人)


鍾秉軒(即鍾年瀚之承受訴訟人)


鍾亞璇(即鍾年瀚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
定命候補法官顏碩瑋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法
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依法將本件改分由已實任之許惠瑜法官為受
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
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
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許惠瑜法官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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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