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557號
TPDV,106,司促,12557,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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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宜姍
      蔡泓杕(原名蔡歷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1.15│
│  │518495元│2月01日起  │7月16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7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8495元│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 年度司促字第12557 號)
 (一)緣債務人蔡宜姍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蔡泓杕即蔡歷
    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
    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
    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0筆,合計53
    1,415 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
    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
    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
    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 年
    07月1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蔡宜姍自105.02.01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
    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蔡泓杕即蔡歷
    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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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