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竑豫
周黃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本件呂竑豫、周黃義部分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被告呂竑豫、周黃義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
被告呂竑豫、周黃義部分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且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