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99號
MLDM,114,訴,19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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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竑豫



周黃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本件呂竑豫周黃義部分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被告呂竑豫周黃義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
被告呂竑豫周黃義部分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且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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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