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4年度,424號
MLDM,114,苗簡,424,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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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志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志勇(下稱被告)本案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
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民國110年5月17日
假釋出監,於110年8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部分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相同,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
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不思依循
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竟竊取他
人財物既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
警詢中自陳務農、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1台,已發還被害人領回,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2頁),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64號  被   告 徐志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志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 字第1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 月1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0年8月7日保護管束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徐志勇於114年3月11日9時55 分許,徒步行經苗栗縣○○市○○路000號前,見葉文通所管領 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停放騎樓,鑰匙未 拔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離開現場。嗣葉文通於同日11時 許發現機車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於同日14 時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同心公園內查獲徐志勇及上 開機車(已發還),當場逮捕,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志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葉文通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 面截圖8張、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2張、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1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前 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佐,被告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顯見其對 於刑罰感應能力不佳,而依被告本案所犯情節,因累犯加重 其最低本刑,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加重最低本 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機車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沒收或追徵。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檢察官 呂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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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