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14年度,249號
MLDM,114,苗交簡,249,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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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2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國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
「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
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飲用
酒類,嗣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自摔,漠視公
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酒後測得血液中
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142,對交通安全危害甚深,惟念及
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動機、原因、酒後行
車之時間、地點,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525號  被   告 曾國寧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興隆里1鄰興隆13之7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國寧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8時許至11時許,在苗栗縣○○市 ○○里0鄰00○0號住所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旋從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12時40分許,行經苗栗縣頭份正隆路與花園路口前自 摔不起,於同日16時15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 許可書委託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曾國寧進行血 液中酒精濃度檢測,測得血液酒精濃度達214.2MG/DL(換算血 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2142)。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國寧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檢驗部檢驗報告、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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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