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劉依萍律師
被 告 陳韋逸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
15號),聲請抄錄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且
不得就其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案件事實及相關事證,聲請抄錄如附
表所示之光碟檔案內容,以維被告陳韋逸之權利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律師得以書面、
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
製或攝影;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
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
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復有明定。另按持有上開卷宗及證
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劉依萍律師為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5號被告陳韋逸
妨害自由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聲請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卷證,
已敘明其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核其之聲請,
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例外
情形,應認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
予轉拷交付上開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就其內容為本案訴訟以
外之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出處 1 告證0-0000000-00點28分開始包圍29分52秒第一次開啟車門(左視右視)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號證物袋之「告證1-11」光碟 2 告證0-0000000-00點32分16秒第二次開啟車門(右視) 3 告證0-0000000-00點34分已被開啟車門並叫囂(後視) 4 告證0-0000000-00點37分持續包圍中 5 告證0-0000000-00點43分23秒持續拍打車窗並新增不明人士(右視) 6 告證0-0000000-00點44分30秒再次拍車窗-46分18秒警察到(右視) 7 告證0-0000000-00點47分55秒欲上前攻擊我(右視) 8 告證0-0000000-00點49分 9 告證0-0000000-00點52分 10 告證10-第一次開門側錄包圍無法離開之影片 11 告證11-第二次開啟車門側錄影片40秒至60秒指名道姓大聲叫囂,多人圍住攝影 12 1.-影片12秒被擋住去路,24秒包圍拍打車窗叫囂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號證物袋之「被害人相關影檔✓」光碟 13 2.-影片14秒,,試圖開啟右前門2次 14 3.-影片3秒,由對方車輛反射可知對方強制開啟右後車門 15 4.-影片19秒,試圖想開啟左後門 16 5.-開啟車門後包圍心生恐懼 17 1.-影片12秒被擋住去路,24秒包圍拍打車窗叫囂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號證物袋之「被害人、證人相關影檔」光碟 18 2.-影片14秒,,試圖開啟右前門2次 19 3.-影片3秒,由對方車輛反射可知對方強制開啟右後車門 20 4.-影片19秒,試圖想開啟左後門 21 5.-影片3秒,鑽入後車廂底,不知拆除什麼車主車輛零件 22 6.-影片6秒,共計6人攔車,不讓離開。25秒再次未經同意開啟車門 23 7.對方再次移動車輛,未留離開之路 24 8.-影片40秒至60秒對車主大聲叫囂,多人圍住,使車主心生畏懼 25 9.-包圍無法離開之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