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56號
MLDM,114,簡附民,5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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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何玉真
被 告 羅吳春嬌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343號恐嚇案件,(原案號:114
年度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原
案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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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