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芸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日113年度苗簡字第78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7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
即被告蘇芸瑱(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明示僅
就原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字卷第77頁),
本院自應僅就原判決關於其刑之部分(含其有無法定加重、
減輕事由等)進行審理及審查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至於原
判決其他部分(指原判決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則
均已確定,不在被告上訴及本院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原判決之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與論罪有關部分:
㈠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為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騰公司
)竹苗處長,渠明知未經隆騰公司及莊義政授權與一樂社區
簽訂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並向一樂社區請款時,亦未經隆騰
公司及莊義政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物上,以電腦複印
隆騰公司及莊義政之印文後,將上開複印之印文塗上於如附
表所示之物,並持之向一樂社區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一樂社
區及隆騰公司對於契約管理之正確性。
㈡原判決認定之被告所犯罪名及與其論罪有關部分之要旨: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其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自民國110年11間某日起至111年10月間某日止,持附表
所示之偽造文件向一樂社區行使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冒用隆
騰公司名義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加以觀
察,各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上訴之判斷: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偽造私文書部分已獲隆騰公司負責人莊
義政之寬宥,且當時簽約主委並非李姿玲,故伊不知需李姿
玲之宥恕;伊因壓力過大,罹患子宮內膜癌,尚在追蹤治療
中,希望可以判輕一點,伊真的沒有錢可以繳等語。
㈡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
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
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
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又刑
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其未有逾越法定
刑之範圍,且亦非明顯違背正義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
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
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
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
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
,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
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
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於量刑
時,已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審酌被告利用其為隆騰公司之
員工外觀,以本案方式偽造附表所示文書並持以行使,侵害
隆騰公司及一樂社區對於契約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素行、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
節,及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而被告未能取得告訴人
李姿玲之宥恕,以及被害人隆騰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義政曾於
偵查中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既
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
則無違,自不得指為違法。至上訴意旨雖稱被告於案發後已
獲隆騰公司負責人莊義政之寬宥,並提出隆騰公司函文1件
為證(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頁),然本案被告複印隆騰公司
及莊義政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後,係持之向1
樂社區行使,且本案亦係由1樂社區管理委員會提出告訴而
據以偵辦,本院考量上開量刑資料固未經原審予以審酌,然
被告既未與告訴人即1樂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姿玲和
(調)解或徵得其原諒,殊難僅因被告已獲其僱主即隆騰公
司負責人莊義政之寬宥,即認其本案犯行之量刑基礎有所動
搖,而必須量處較原審量刑更輕之刑,況原審所量處有期徒
刑2月已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最低度刑,本案復無相
關減刑規定之適用,是被告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原判決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 1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他卷1第11至16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2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02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3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06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4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07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5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11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6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14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7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18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8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1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9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2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10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3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11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4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12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6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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