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彥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
13年度偵字第1727號),並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彥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江彥緯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
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
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
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
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
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4號鑑驗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2日刑理字第113603842
5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總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
成犯罪,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另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
,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
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
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10包(驗前總淨重21.2573公克,含包裝袋10個) 經鑑定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合計17.6324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369至371頁) 2 毒品咖啡包77包(總淨重154.21公克,含包裝袋77個) 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推估純質總淨重10.7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2日刑理字第1136038425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95至397頁) 3 彩虹菸28包(含包裝袋28個),其中17包為白色小包裝(總淨重191.72公克,外包裝有蘋果圖案,簡稱為編號A),其餘放置在透明塑膠袋內共11包(總淨重81.88公克,簡稱為編號B) 編號A、B經鑑定均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非均質物質,無法鑑定其純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2日刑理字第1136038425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95至397頁)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27號
被 告 江彥緯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水尾里12鄰水尾115-
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彥緯雖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
品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某日,從不詳管道
取得愷他命1批、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
批及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1批而持有之。
嗣江彥緯攜帶上開毒品,乘坐不知情友人陳家賢所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2月20日23時25分許,
為警在苗栗市自治路與蕉嶺街口攔檢盤查該車,並在江彥緯
所乘坐副駕駛座位下方內,查扣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因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江彥緯坦承向他人取得上開扣案物
後持有之情事不諱,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書(草療鑑第000000000號)、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刑理字第1136038425號)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其持有毒品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嫌。附表所示扣案物,均
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愷他命10包 經鑑定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1.2573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7.632公克(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第000000000號) 2 毒品咖啡包77包 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推估純質淨重合計10.79公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038425號) 3 彩虹菸28包,其中17包為白色小包裝(外包裝有蘋果圖案,簡稱為編號A),其餘放置在透明塑膠袋內共11包(簡稱為編號B) 編號A、B經鑑定均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非均質物質,無法鑑定其純度。(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038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