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6號
HLDV,114,補,126,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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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劉岡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
3,197,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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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