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1號
HLDV,114,補,121,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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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徐王蘭英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林育伶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
2,39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50元/㎡×土地面積5658.9㎡=3,1
1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8,0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尚應補繳36,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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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