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三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隆琪
被 告 杜照美
杜之欣
杜之安
張淑滿
翁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之花蓮縣○○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46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
屋)。是就系爭土地部分,依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
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36/75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029,400元(計算式:191,250元/m²×33m²×36/75
=3,029,400元);就系爭房屋部分,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所載系爭房屋鄰近之不動產近年交易價格,核定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032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1,432元(3,029,400元+22,0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價額之計算說明
㈠以系爭房屋(花蓮縣○○市○○路000號)於113年間之課稅現值19,
100元、系爭土地於同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6,311,250元(191,
250元/㎡×33㎡)計算,系爭房地價額比例約為0.003【計算式:
19,100元/(19,100元+6,311,250元)≒0.003】
㈡以系爭房屋鄰近之花蓮縣○○市○○路000號房地,於113年8月20日
之交易總價15,300,000元、前開系爭房地價額比例0.003、原
告之權利範圍36/75計算,系爭房屋價額為22,032元(計算式
:15,300,000元×0.003×36/75=2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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