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7號
HLDV,114,補,117,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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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林聖恩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芳瑜律師
被 告 黃俊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
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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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