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6號
HLDV,114,補,116,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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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何慶章
被 告 謝德盛
毛士臣

毛新妹
毛皓亞即毛金明之繼承人

毛郁凡即毛金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之花蓮縣○○鄉○○段00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1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依系爭土
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6/10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6,391元【計算式:469-1地
號(1073.37m²×5,738元/m²×6/10)+514地號(64.19m²×5,738元
/m²×6/10)=3,91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扣除
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3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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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