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95號
HLDV,114,家補,95,2025052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訴訟代理人 郭珮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德和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
年10月30日),依原告主張被代位人詹德興之應繼份(5分
之1)、遺產之價額(壽豐鄉吳全段189地號、壽豐鄉志新段
158、360、361之9等地號土地,前經廉誠不動產估價師鑑價
共新臺幣26,227,000元)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245,4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扣除已
繳1,000元,尚應補繳5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此外,依被繼承人詹連芙蓉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除上
述土地外,另有建物及存款等,並請原告以書狀陳明該部分
未一併請求分割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