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91號
HLDV,114,家補,91,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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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文麗

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
相 對 人 高文哲

代 理 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民國113年9月10日),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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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