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0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原 告 乙OO
丙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OO
被 告 戊OO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10月24日),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373元(按被繼承人曾OO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遺產總額1,711,164元、原告應繼份共3/4計算),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771元。扣除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1,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足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