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7號
原 告 甲OO
乙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丙OO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7月12日),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4,435元(按原告主張遺產範圍價值
4,339,586元、應繼份共2/3,另請求被告給付13,591,378元計算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7,112元。扣除已繳調解費5,000元,尚應補繳157,
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足補正,即駁回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